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依法享有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民如果没有此证,则无权私自在土地上进行任何一切工作。农民凭此证确立了对土地的承包权后,可对土地进行开发、生产利用,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来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以及解决农村的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力度的缺陷问题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换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2、“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二轮延包时,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已纳入集体土地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3)二轮延包时,采取家庭平均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直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4)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5)其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形的。
“补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申请书。
(2)申请人持有生效的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的字样。
3、“变更”。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持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发包方)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6)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目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面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4、“收回”。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的。
(5)无承包经营权,而非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6)其他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村委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
(2)由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收回理由。
(3)将书面申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并报送乡(镇)经管站予以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后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上报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记载。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5、“注销”。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或“收回”的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市人民政府(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注销”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要深入承包户进行调查核实,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认定确属“注销”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由市农业局经管站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符合“注销”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并予以公告。属“变更”情形注证中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块,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予以补发。
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所需的材料以及有什么规定,方便我们的生活,保障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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