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4:45:01 364 人看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两高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案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12月16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包括: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明确六种从重处罚情形;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C说,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执法,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一大批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及相关贪污受贿、渎职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

据介绍,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案件侦查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司法建议、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确保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措施落到实处,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沈C表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刑事政策,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惩治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顺利落实提供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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