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人创业只能采取独资企业或是个体户的形式,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一人也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经营风险大大降低。
但专家提醒,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处理不当,个人财产甚至是
家庭财产都有可能出现风险,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撰文:记者胡巧娟
林先生、刘先生、李先生是大学同学,三年前一起下海创业,由于资金有限成立了一间合伙企业,由于三个人齐心协力,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错。然而,好景不长,有了私心的李先生在外面偷偷另起了炉灶,把不少业务和客户带了出去,导致原来三个人经营的企业欠下了一堆烂账。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为了偿还债务,林先生和刘先生的部分个人财产也被搭进了债务里。
魏先生于2000年花5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得有两位股东,无奈之下他找了另外一名挂名股东,对方的投资很少,也不善于经营,但是很喜欢发表个人意见,虽然公司的实际事务主要还是魏先生处理,但他的决策却要受到对方的影响。
一人公司经营风险大大降低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律师郭扬表示,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是2人到50人才能成立,注册资金门槛至少要10万元。而个体户或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虽然门槛低,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加大。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10万元,欠下了20万元的债务,但公司经过清算后所有资产只有5万元,那就可能只需要赔偿5万元,而如果是合伙企业或一人独资企业就有可能要赔上身家来凑足20万元。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何雁飞表示,以前两个以上股东办公司,做什么事都要股东通过才行,一些决策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变化,股东之间难免产生隔阂和矛盾。合伙企业中最容易出现的纠纷也比较类似,甚至可能产生财产纠纷,亲兄弟难明算账。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股东享有更大的开业自由,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但不能够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财产划不清或陷入无限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风险就在于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如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等等。专家提醒,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很有可能掉入无限责任陷阱,处理不当可能给个人甚至是家庭财产带来风险。
到底资产与个人家庭财产怎么才有清晰的界限?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洗表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于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的分红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同时有必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据悉,为防止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新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适用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适用一人有限公司,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当然首先应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这一特权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股东与公司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如发生人格混同(如股东责任规定中的财产混同便是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适用
一人有限公司,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外当然首先应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这一特权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股东与公司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如发生人格混同(如股东责任规定中的财产混同便是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形式),则可能导致股东责任的承担。最终直接导致股东承担责任的原因还在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出现,如公司自身的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则没有适用股东责任的必要。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一人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请求清偿。
根据对上述股东责任的理解,在股东不变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显而易见的。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一人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在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后,股东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即股东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股权出让的原股东还是受让股权的新股东笔者认为,在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应首先以查证股东责任生成的时间为前提。在转让前的原股东控制公司期间,原股东应当证明其控制经营公司期间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因原股东很可能基于逃避债务的原因而将公司股权虚假转让与无履行能力的人,致使债权人向公司及新的股东主张权力均不能得以实现债权。
在原股东根据股东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时,原股东对债权人清偿之债即已形成。清偿之债作为原股东应承担的债务,除该债务发生法定消灭的事由,债权人有权向原股东主张实现债权。至于股权被转让后,债权人能否主张股转让的双方对其债权承担联带清偿责任,则应根据法律对债的移转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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