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2:30:22 485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政府规章、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执行预算、决算的审计情况;

(八)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

(九)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十)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2.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措施;

3.政府重点工作及其完成情况;

(二)政府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2.政府机关的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及执行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和安置办法。

5.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等政府基金和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乡镇筹资、筹劳情况;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4.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5.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相关重大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等;

(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六)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许可结果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减免政策等;

(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结果等;

(十)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建设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二)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营运监管情况;

(十四)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十六)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办理以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七)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等;

(十八)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公开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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