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03:16 307 人看过

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确,增加了对于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在此之前,业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亩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小区内的哪些设施、车位、车库、会所属于业主共有,新版买卖合同对此明确之后,使得业主可以更好地行使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如何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如何归属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一般属于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也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4)规划上专性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5)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一般认为,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区分的共有部分:

(1)建筑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5、业主转让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时,共有部分如何处理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6、承租人等物业使用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处于什么地位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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