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偿还借款后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在保证人向债权人还钱后,能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追偿的范围是以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为限。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能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追偿的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1.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2.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3.功能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4.诉讼时效的起点不同。
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5.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
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6.抗辩事由不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n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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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清债务后怎样向借款人追偿?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31、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担保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2、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3、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风险提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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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起诉担保人能否获得追偿权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01、如果远判决中已经有了追偿权条款---可不需另行起诉,直接在履行担保义务后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原判决没有追偿条款,可起诉----借款人(支付全部担保金额),其他担保人(无约定按人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