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和关联关系的相互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9:56:04 205 人看过

比如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本身又没有银行认可的抵押资产,为取得贷款,由乙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企业被机关发现存在转移税款行为,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由于甲公司与乙企业存在担保关联关系,则甲公司不能作纳税保证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利益。

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如何

简单地说,担保就是为了保证事件的履约、款项的偿还等顺利进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从本质上说,反*保也是担保的一种。

反*保是以已存在担保为前提而发生的担保。相对于反*保,前一担保可称为正担保、本担保、原担保或原始担保。反*保与担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反*保与担保的联系表现为:反*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反*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反*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反*保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为:被担保的债权不同。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因而,反*保与担保是两个不同的担保关系。当事人不同。在担保中,当事人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而反*保中的担保权人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也不能是主债务人,而是担保中的担保人,反*保人可以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但一般为主债务人。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担保与主债权为主从关系,担保人须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反*保从属于担保而不从属于债权,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保人的担保责任。适用的范围不同。担保既有法定形式又有约定形式,且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适用范围较广;反*保只能是约定的担保,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担保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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