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体有村主任吗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人员,以及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委派,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位村主任被认定为属于上述人员之一,且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侵占了公有或国有的财产,那么这位村主任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判断的具体准则包括:
首先,须得明确受贿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人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指在国家机关机构内部担任公职的人员,也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都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何谓“从事公务”,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理解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第三百八十二条内容的明确阐释,贪污罪这一重罪的犯罪主体包罗万象,其中首要包含的便是国家各级行政官员,以及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委任,肩负着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重任的相关从业者。在此背景之下,倘若某位村主任被确认为上述人员之一,并且在其执行职务期间,通过不法手段非法占有了公有或国家所有的财产,那么该名村主任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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