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风暴雨骤至,正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雷岗公园墙体棚架突然坍塌,正在烧烤场玩乐的11名游客被压倒受伤。日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事故系由自然灾害引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公园的发包方、管理方和承包方均应承担对游客人身损害的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3日,佛山市桂城街道办事处与陈某签订《雷岗公园商业服务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租赁经营雷岗公园的烧烤场、钓虾场和观鱼池三个商业服务点。为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陈某于同月16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城区公园管理站交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
同年6月,佛山市南海区城区园林管理处、南海区城区环卫处、南海区城区排水管理处、南海区城区市政路灯管理站、南海区城区公园管理站被撤销,成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市管理运营中心。
2006年11月18日傍晚,张某、马某等11人相约到雷岗公园烧烤场聚会。晚上7点15分,突然下起了强暴雨并刮起8级大风。此时搭在烧烤场上面的棚架和旁边的围护墙瞬间坍塌,张某被强大的外力击倒,手被压在烘烤炉里,导致左手Ⅲ度烧伤,左胸壁挫伤,伤势严重。其他10人也相继被倒下的墙体和棚架压住,不同程度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11名伤者被紧急送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救治。烧烤场的经营者陈某出具书面意见,承诺于同月20日下午4时前交付15万元到公园的管理方运营中心作为抢救伤者的医疗费。同月22日,被告陈某向运营中心交纳了5万元医疗费后一直拒不按承诺书缴纳余款。桂城街道城市管理运营中心为张某等11名游客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7万余元。11名伤者则以书面的形式表示不再向任何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且同意将向陈某提出诉讼请求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权利转由运营中心行使,运营中心对陈某诉讼所得款项归运营中心所有。
2007年6月1日,运营中心将烧烤场的经营者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运营中心垫付给伤者的费用77万余元,法院依法追加了公园的发包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原告运营中心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若经法院审理被告桂城街办需要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则自愿放弃对桂城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部分的诉请。
事故发生后,由南海区安监、建设、水利、气象等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法院审理认为,运营中心作为公园的运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桂城街道办作为发包方和管理者,虽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对本次事故的伤者予以补偿。而陈某作为承包方,尽管也没过错,但伤者系在消费过程中受伤,故此其作为经营烧烤场的受益人应对伤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酌定其履行原先承诺的15万赔偿,即还应支付10万元给运营中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各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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