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施工一半合同无效的后果
(一)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四)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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