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才取得产权的房屋,应如何进行认定和分割
1、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无论首付还是全款,离婚后才取得产权的,都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离婚时因房屋未获得权属只能处理居住问题。具体分割此类房屋时,应当考量到如果按揭贷款的,离婚后有用个人财产偿还房贷的因素。
2、如果离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或者全款,离婚后取得产权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这里区分的重要标准应当是出资的来源,而不是单纯以产权登记为离婚前还是离婚后为标准。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对离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主张为共同财产的一方应当对房屋购房的出资时间、出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时的处理情况有哪些
(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
(一)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比如一方购买房屋时花费50万,经过双方出资装修后,房屋升值30万,总价值80万,那么升值的30万则应该平均分割;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等因素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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