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类型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为既合法又合理)。
驳回复议申请: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2、申请人胜
撤销、确认决定:撤销的适用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作出期限的,则为60日。作为违法但是不具有撤销内容或者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不作为违法但是决定让其履行已不可能或者无意义的,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应限期履行,无法确定期限的除外)。
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上诉不加刑,即禁止不利变更。
3、和解、调解
和解适用条件:裁量争议案件;案外自主进行;提交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和解协议;协议需要经过复议机构批准。要求:平等自愿。不违法;不违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违背真实意愿。
调解适用情形:裁量争议案件;赔偿补偿案件。案中进行;复议机关主持;复议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两个文书
复议建议书:制作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象:有关机关;效力:提出建议,无强制力。
复议意见书:制作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内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本案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对象:被申请人其他下级机关;效力: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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