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据湖北、吉林等省市交通厅(局)反映:在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环节后,部分车辆用户购买车辆经销单位1993年12月31日前的库存车辆,持经销单位随车发给的车购费凭证到落籍地落籍时,一些省市车购费征管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换证手续,或要求重新缴纳10%的费款,或以“罚款”处理。另外,1994年1月1日以后,个别原代征单位仍有代征车购费的行为。以上做法,均违反了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统一征费标准过渡衔接工作的通知》(交财发〔1993〕1399号)的规定。为了保证做好改变车购费征收环节的衔接工作,维护车购费征管政策的严肃性和消费者、车辆经销单位及车辆生产厂家的合法利益,现重申:
(1)各征管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为缴费人换证。征管单位也不得用今年征收的车购费款给车辆经销单位退费。
(2)按照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改变车购费征收环节有关问题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车购费一律改由车辆落籍地交通部门直接征收,原代征单位应终止办理代征业务并进行清理。个别原代征单位在清理期间仍有继续代征车购费(指开出车购费收据、发出车购费凭证)行为的,其发出的车购费凭证一律无效。征管单位发现此类问题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请车主凭其缴费凭证、缴费收据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代征单位要求退费,原代征单位应负责收回所发凭证并给予办理退费手续。如原代征单位已将此款解交征收单位,可在收回凭证并向车主退费以后,向原委托其代征车购费的征管部门统一办理退费手续(原代征海关向原提供其车购费凭证的征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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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购置附加费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