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格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和换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7:16 134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据湖北、吉林等省市交通厅(局)反映:在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环节后,部分车辆用户购买车辆经销单位1993年12月31日前的库存车辆,持经销单位随车发给的车购费凭证到落籍地落籍时,一些省市车购费征管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换证手续,或要求重新缴纳10%的费款,或以“罚款”处理。另外,1994年1月1日以后,个别原代征单位仍有代征车购费的行为。以上做法,均违反了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统一征费标准过渡衔接工作的通知》(交财发〔1993〕1399号)的规定。为了保证做好改变车购费征收环节的衔接工作,维护车购费征管政策的严肃性和消费者、车辆经销单位及车辆生产厂家的合法利益,现重申:

(1)各征管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为缴费人换证。征管单位也不得用今年征收的车购费款给车辆经销单位退费。

(2)按照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改变车购费征收环节有关问题的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车购费一律改由车辆落籍地交通部门直接征收,原代征单位应终止办理代征业务并进行清理。个别原代征单位在清理期间仍有继续代征车购费(指开出车购费收据、发出车购费凭证)行为的,其发出的车购费凭证一律无效。征管单位发现此类问题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请车主凭其缴费凭证、缴费收据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代征单位要求退费,原代征单位应负责收回所发凭证并给予办理退费手续。如原代征单位已将此款解交征收单位,可在收回凭证并向车主退费以后,向原委托其代征车购费的征管部门统一办理退费手续(原代征海关向原提供其车购费凭证的征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4: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关于对过户和改型等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经研究,现对过户和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的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凡已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或免征(办)凭证手续的车辆,在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时,缴费人应持有关批准的证明文件,向车辆落籍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异动手续。二、对已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并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不包括发动机和车架或底盘均作更换的)情况时,不再征费;对于原属免征(办)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情况时,属于征费范围内的车辆,须按过户或改型、改装后的整车重置价值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核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并收回原发的免征(办)凭证。原缴费车辆的发动机
    2023-06-08
    288人看过
  • 关于对非贸易渠道进口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计费依据问题的通知
    最近收到广州等地交通部门的报告,要求进一步明确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标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对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包括新车和各种翻新车、旧车,都应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以该车辆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为减少征缴过程中的矛盾和防止瞒报车价、偷逃车辆购置附加费,除另有规定外,对于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可比照同类型新车价格折价(一般不低于新车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2023-06-08
    112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小轿车实行专营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财政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为了明确小轿车专营以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计费依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719号《关于协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小轿车车购费征收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协调意见。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作出征收车购费的决定,为我国的公路建设提供了部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吸引多方面的资金共同搞好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方面应当密切配合,继续搞好这项工作。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解释权问题,国务院在发布该办法的国发〔1985〕50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并指出凡研究其他有关问题涉及车购费的内容时,有关部门都应商交通部和财政部,如需行文,由交通部
    2023-06-08
    98人看过
  • 车辆附加费和购置税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一、汽车购置税什么时候取消一、目前只有对新能源车进行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1225.32,8.560,0.70%)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车辆购置税,是对车辆这个特殊的商品征收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实际上是对高消费的、奢侈的、非生活必须品、对环境有污染的征收一种特殊的消费税。除非新
    2023-04-10
    500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从捷克斯洛伐克进口载重汽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对外经济贸易部:你部(1991)外经贸欧函字第64号《关于申请对捷达特拉载重汽车减征车辆购置费的函》及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国务院〔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关于解决我对捷贸易顺差的请示》的抄送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国务院的(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文涉及到减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事先并未经交通部、财政部会签同意即上报国务院说“交通部同意研究车辆购置附加费减按到岸价格的百分之五计征”,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二、鉴于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的〔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文上的圈阅意见,我们将作为特例办理。请在与捷方签定合同后,将具体数量,车型,到达口岸函告,以便届时通知有关口岸办理减征手续。
    2023-06-08
    113人看过
  • 关于严禁强行拦截进城车辆清洗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新建了一批车辆清洗站,对驶入市区的部分车辆进行清洗。这对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车辆清洗站管理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出现了一些政企不分,违章经营,行业作风和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强行拦车清洗和乱收费的通知》精神,坚决刹住强行拦车清洗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通知: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强行拦车清洗,清洗站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穿着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的统一制式服装和标记(或类似服装)。二、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清洗站的经营活动,已经参与的必须立即脱钩。三、清洗站为企业性质,属于社会公益性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清洗站必须依法经营,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营业手续。四、车辆清洗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部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交通局、锡山、惠山、滨湖区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苏交航(2001)13号文《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征收、稽查等行为,依法严惩逃缴、漏缴、欠缴、拒缴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船舶。现将有关文件(见附件)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为适应航养费征稽方式的变化及运用计算机签发票证需要,航养费从二OO二年开始将采取由航道部门征收为主,其它部门协助征收为辅的工作方针。对乡镇运输船舶,全部取消由乡(镇)交管所代征航养费的办法,一律由船户到航道部门征收机构缴纳。对主要港口、船闸、货源集散地由航道部门设点驻派征收人员或委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征收、稽查。二、各级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征收稽查力量,要专设航养费征收窗口,方便船民缴费,要严格执行航养费征收按
    2023-06-08
    280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财政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自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以来,各地海关在代征国外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国的公路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海关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中包括非贸易渠道进口的车辆,一些涉外机构和个人也因此对海关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性质产生了一些误解,增加了海关代征工作的难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决定对非贸易渠道进口的车辆,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负责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包括入境旅客、境外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携、运进境的车辆,捐赠、赠送进境的东西,改由车辆进境地交通部门负责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海关不再代为征收。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购置附加费仍由海关负责代征。二、个人
    2023-06-08
    299人看过
  •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
    2023-05-05
    302人看过
  • 关于规范转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5]625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由于各地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中“缴费截止日期”理解不一致,导致部分转籍车辆被强制重复征收养路费。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转籍车辆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辆转籍时,原车辆所有人应到转出地征稽机构缴清养路费,并凭机动车转出证明材料,办理养路费异动(转籍)通知书;现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转籍后30日内持转出地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异动(转籍)通知书、有效期养路费缴讫证等相关手续到转入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登记,并从已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起在转入地接续缴纳养路费。无转出地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异动(转籍)通知书的,应责令其限期回转出地征稽机构补办。二、从2006年1月1日起,省际间转籍车辆的养
    2023-04-21
    111人看过
  • 关于车辆管理所方便群众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更好地发挥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特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2月1日起,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一律取消公休日对外停办业务和午休时间停办业务的规定,实行公休日照常对外办理业务(法定节日除外),工作日内午休时间照常对外办理业务。二、为方便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对具有良好信誉和具备一定条件的机动车销售企业,可以委托代办国产免检车型的新车注册登记、发放牌证或临时号牌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要在1999年2月底之前选择一至两个企业进行试点,完善管理后逐步推广。有关车辆管理所要认真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对代办企业及代办业务的有关档案和牌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代办牌证业务的企业不得向车主收取任何代办费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方便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民警进
    2023-06-08
    170人看过
  • 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了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的清理工作,规范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以下简称回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收资金,是指交通部按规定借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在本办法未公布前已收回但尚未安排使用的资金(本金部分),和本办法公布后应收回的资金(本金和利息)。第三条回收资金使用范围。一、国道主干线及特大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二、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及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三、与上述公路项目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的建设;四、国务院和财政部、交通部批准的其他公路项目支出。第四条回收资金使用安排原则。一、回收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重点安排西部地区,兼顾中部地区,适当考虑东部地
    2023-04-23
    433人看过
  • 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办问题的补充规定
    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凭证遗失补办问题,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见交财发〔1994〕1161号)第九条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征管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缴费人申请办理车购费凭证遗失补办手续时,必须持有按指定方式公告丢失车购费凭证的挂失声明。挂失声明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挂失声明应在公开发行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机关报纸上刊登;(二)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缴费人单位名称或缴费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遗失凭证类别、遗失凭证号码等(式样见附件);(三)为便于补发车购费凭证的建档工作,缴费人办理丢失凭证登报挂失声明时,应单个刊登,不得多个合并刊登;(四)登报挂失手续由缴费人自行办理,各级车购费征管部门不得代为办理。二、为避免缴费人办理登报挂失后又找回原丢失的车购费凭证,造成重复持证,缴费人应在登报挂失一个月后向车购费征管部
    2023-06-08
    488人看过
  • 关于对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1997]104号为加强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消费税的管理,市局已于1995年相继制发了沪国税流[1995]50号、55号文。但从近年来执行情况看,不少企业仍未按规定自行设置计税台帐,在计算抵扣税款上很不规范,往往容易造成提前抵扣或扣税不实等问题,从而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为此,市局决定设置统一格式的扣税台帐,即《外购应税消费品计算扣除消费税记录台帐》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记录台帐》(见附件)。各税务分局接文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提供扣税台帐样张,要求各企业于今年9月份起统一按该扣税台帐要求作好登记并计算扣税。对今年8月底有外购应税消费品库存的企业,还应按规定从实计算出未抵扣的消费税余额。凡今后发现有不按规定设置扣税台帐而任意计算扣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停止其抵扣税款,并
    2023-06-07
    21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车辆购置税与车辆附加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1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 车辆购置税和附加税怎么做账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3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2、可见,如题所述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应予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3、以上,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 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详细内容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条件和要求。(一)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二)建设项目具备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列入计划的条件;(三)省、自治区、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公、铁交叉道口的改建,尚须按规定落实铁路部门应承担的工程投资),并相应列入省、区、市的建设计划,落实情况报交通部核备;(四)根据国家核定的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规模,确定建设
    • 2013年车辆购置附加费还交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直接咨询车管所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 汽车购置附加费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