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范,在法律程序中第二次申请离婚时,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存在重大婚姻过错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其次,对于家庭内部关系进行严重侵害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再者,个人生活习惯上存在赌博、吸食毒品且屡教不改此类恶习;
还有,夫妻之间由于情感问题长期分居满两年;
此外,由于夫妻情谊不和造成家庭裂痕,出现持续一年以上的时间;
最后,经由我国人民法院准许离婚之后,双方之间继续保持分居状态长达一年之久,其中任何一方对此前判决结果不满而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都将作为判定离婚的因素被考虑在内。
我们需注意的是,法院判断离婚的原则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础,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和解,并以此作为决定是否离婚的依据。
首次申请离婚无明确事由,同时被告又坚决反对离婚,法院通常会维持原判,不决定批准离婚。
然而,当申请人开始第二次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时,审判法官仍须根据案件的各种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篇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考察。
只有在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前提下,法院才会作出最终判决确认离婚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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