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
2008年4月16日,29岁的兖州孕妇苏*丽住进了本市某医院。医生对苏*丽作了产前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当天22时许,苏*丽分娩征兆明显,家属立即寻找医生,但当时没有医生值班,直到17日1时,医生才将苏*丽推入手术室手术,中间耽误了整整3个小时。2时40分苏*丽产下一男婴。该男婴经抢救无效,于3时26分死亡,仅仅存活46分钟。
苏*丽认为,医院没有及时给自己做手术,耽误了宝贵的时间,导致婴儿的死亡。为此,苏*丽一家向兖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兖州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4万元。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权威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新生儿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被告医院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邮寄费同意进行赔偿,但对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则不同意支付。医院方答辩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患者死亡的不存在死亡赔偿金。胎儿出生后又立即死亡,医院应不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呢?这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官认为,本案中婴儿出生后不是死胎,存活了46分钟,作为生命体,该婴儿已经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法院开庭审理后,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兖州市法院副院长张*胜: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婴儿也具有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苏*丽因待产住进医院,与被告医院形成了法律上的医患关系。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因此,婴儿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本案提醒人们,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如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应当尽快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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