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保证人为连带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0:52:37 127 人看过

不一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是否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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