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利器。
二是谋求实质公平。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以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个体的公平。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反垄断法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但是并不排斥或否定形式公平。相反,是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反垄断法的保护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其他的价值目标不应被忽视。
自由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价值,这是欧美社会各界的共识。只有市场竞争是比较自由的,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激情以唤起更多的市场主体参加到市场竞争中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和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参加市场竞争的机会,并通过参加市场竞争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恰恰在于对完全自由竞争的适度和合理的规制,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出发点将自由竞争规范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良好竞争秩序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由应为市场主体的整体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就整体自由而言,是指资源、人才自由流动的自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选择和实施一切经营行为的自由,如经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类市场的自由以及缔约自由,这些自由应为所有市场主体即经营者所共享。
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学家沃伦(EarlWarren)率先提出来的著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的竞争者。
美国总统罗斯福表示民主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他于1938年在提交给国会的反垄断法咨文中指出,对经济力的集中置之不理,破坏了美国的民主传统,为了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可见,反垄断法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而且要考虑政治因素,因为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将孕育反民主的政治压力,所以,反垄断法所要考虑的首要政治因素是保障民主。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反垄断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通过保护竞争来追求效率的价值,我国的反垄断法亦然。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通过价格进行配置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发生市场失灵,而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成分是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
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是反垄断法终极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除以上三方面以外,反垄断法的非经济价值目标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辅助目标。在有些工业化国家,解除管制、私有化、减少关税、取消许可证或者配额等改善进入和开放市场的做法,被认为是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目标。其他常被提及的竞争政策目标有:防止滥用经济力量,并由此保护消费者和希望以竞争的方式自由行动的生产者;实现经济效率,并由此对经济效率做出宽泛的界定等。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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