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
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
法律实务中,两者很容易混淆,一般需要证明占有物是被人抛弃的还是遗失的,如何判断要依据常理。如把破旧的电视机扔到垃圾桶里,法官一般就认为是抛弃行为,但是一台全新的电脑放在垃圾堆了,法官就不会认为是抛弃。
(一)对象不同
1、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先占,前提是先占的东西处于无人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比如你扔掉了一台旧电视,这台电视机就是无主物,捡垃圾的人见到这台电视机,就是先占。先占之后,捡垃圾的那个人享有旧电视机的所有权,你不能再要回你的电视机。
2、拾得遗失物是不当得利的行为,遗失物是有主物,他人丢了遗失物,但仍然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无权占有。比如,某人丢了一台电脑,被你捡到了,此时电脑的所有权还是丢失的那个人的,他有权请求你退还,如果不还,他可以告你。
(二)依据常理
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划分,这里是看事实情况。
1、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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