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企业投资的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1 00:03:48 47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4、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5、占用耕地的能实现占补平衡;6、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标准和安排情况符合要求;7、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办理材料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现行镇级以上的1:10000的规划图,并加盖公章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最新的镇级以上的1:10000的现状图,并加盖公章

能提供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外证明材料的,不需提供该项材料;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供以下材料: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申请函;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组织审查单位意见。⑥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二份

具体包括以下材料:①登记申请函;②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查明登记用)、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占用登记用);③地质(储量核实)报告;④报告评审备案证明;⑤地质资料汇交证明;⑥查明、占用、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登记书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111o、114o、117o),坐标文件名称为“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文件中的名称+项目所属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名称+.txt”,坐标文件存储在光盘的根目录下,光盘背面需写明项目名称,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中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格式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58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到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收到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批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自行到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收到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批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自行到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桥北路牛皇庙77座首层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全文条款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04年10月29日修订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前,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预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单位申报核准或者提请批准建设项目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程序:

(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由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二)申请人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时,必须附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批准后,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立项批准文件以及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有关图件等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2011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令修订)(2011年)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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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6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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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条件依据及条件描述根据《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材料来源法定依据及描述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原件、复印件各1份、清晰可辨申请人《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七条(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四)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
    2023-11-28
    268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一、审查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二、审查原则(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三)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三、审查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四、审查内容(一)土地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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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清城区民用建筑项目人防专项规划审批(人防易地建设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同时符合建筑层数10层以下、基础埋深3米以下、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三个条件的。2、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只占地面单栋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经济很不合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可认定为经济不合理)。3、因地质条件(流砂、暗河等和基岩埋深很浅)不能或不宜修建地下室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地下室不能或难以施工的。二、办理材料1、上传填写内容后的盖章纸质版清晰照片;2、上传填写内容后的电子版文件。1、上传填写内容后的盖章纸质版清晰照片;2、上传填写内容后的电子版文件。1、上传填写内容后的盖章版清晰照片;2、单位委托的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3、被委托人与前来办事人员身份要一致;4、授权委托的须提交。1、上传本项材料清晰照片;2、单位办事的提供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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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源县涉农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涉及农业建设的项目2)在农业用地内兴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建设项目。3)具备农业环境保护相应设施。二、办理材料原件备查原件备查原件备查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东源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
    2023-05-09
    427人看过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编号:XKS-7许可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承办部门:土地市场处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条件: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需填写清楚、齐全;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详实;3?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4?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前;5?需备案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备案文件后;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2?建设项目
    2023-06-10
    446人看过
  • 清远清新区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取水许可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满足下列之一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在清新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陆提出申请,填写表单及上传电子资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核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不在受理范围内,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技术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审
    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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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四、办理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B1层(39号窗口内资登记,34号窗口电子口岸,36号窗口内资登记,37号窗口内资登记,40号窗口外资登记,35号窗口内资登记,38号窗口内资登记,41号窗口内资登记。)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六、办理机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文章来源: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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