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怎样办理
提供的材料:
1、《**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用人单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书》(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4、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由用人单位签章、个人签字确认的其他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1份;
6、补缴时段对应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补缴流程:
1、用人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给市社会保险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初审(用人单位不能现场提供工资收入凭证原件资料或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有疑问的,经稽核科(1号窗口)实地稽核确认属实后,再行办理);经初审符合补缴条件的,制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计划,由科室负责人复审后打印《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一览表》。初审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书面告知原因;
2、养老科工作人员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一览表》交稽核科负责人复核,复核不通过的,退回养老科,并由养老科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原因。复核通过的,报分管领导审核;
3、信息统计科根据补缴实际情况每月安排两次补缴公示,每次公示时限为5天;
4、公示结束后养老科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养老科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打印《社会保险法限期补缴通知》并请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不交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月起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不能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损失。
(二)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患病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三)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二倍。
(五)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等医疗费用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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