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8:15 290 人看过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市园林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园林局1998年12月)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区绿化建设规定标准住宅区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草、花、常绿、落叶植物,采用多种形式美化绿化住宅区的环境,住宅区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绿化指标:

(一)征地新建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

(二)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二、住宅区绿化建设审批程序

(一)凡涉及到调整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征求市园林局意见。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会审。

(三)审批绿化种植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以及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设计。市园林局在接到建设单位申报的绿化种植设计方案后15天内完成审查及批准手续。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园林局核发“种植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并加盖“无锡市园林管理局绿化审批专用章”。

三、住宅区绿化施工管理

(一)住宅区绿化工程应实行招投标管理,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资质的绿化施工企业承担。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取得市园林局核发的进锡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投标。

(二)绿化施工企业应向市园林局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领取绿化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三)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评定绿化工程质量等级。

四、住宅区绿化工程的验收

住宅区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园林局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市园林局发放“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并加盖“无锡市园林管理局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绿化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销售、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五、住宅区绿地养护管理

(一)住宅区管理机构(住宅区管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是住宅区绿化的管理单位;在未设立管理机构的住宅区由区、街道组织力量养护管理。

(二)建成的住宅区绿地在养护了一个生长季节后,按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在市园林局的签证下,交付于住宅区管理机构。

(三)住宅区管理机构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后,应按规定比例用于绿化管理。

(四)住宅区管理机构应按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公共绿地养护定额进行绿地养护管理。

(五)住宅区绿地的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当地绿化管理部门应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六、加强住宅区绿化管理,查处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

凡未按期完成绿化建设的,绿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擅自改变绿化设计方案或减少绿化面积的,绿化施工队伍无资质的,擅自移(伐)树木的,市园林局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在城市中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公共建筑等工程

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以及单位附属绿化建设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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