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5:23:26 309 人看过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答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4: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案情]原告张某于1977年到被告某国营农场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1988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张某家按规定承包了农场的部分土地。1994年1月,张某的丈夫沈某代表家庭与农场签订了18亩鱼池的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03年年底。2003年10月,张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农场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2004年6月2日,农场在张某的书面申请上作出批示,以其已于1993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辞退农工张某的决定》将张辞退为由,不同意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只同意按计划外临时工的退休待遇,每月给张某领取300元退休金。张某认为其未收到辞退决定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于2004年6月15日向南通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6月29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张遂于7月14日起诉
    2023-06-10
    461人看过
  • 企业因劳动争议停产,能否扣除职工工资?
    对因生产引起的劳动争议要分析哪一方负责。如果主要责任在企业,则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停产不是职工造成的。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止生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精神。主要责任在职工的,应当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请咨询邢台市劳动争议律师
    2023-05-07
    306人看过
  • 公职人员退休后能否从事第二职业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二职业属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不得有第二职业。一、法人身份证明原件是什么法人身份证明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应具有以下特征: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哪些条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的条件如下: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
    2023-03-16
    286人看过
  • 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否受理?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清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23-06-13
    144人看过
  • 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劳办发[1994]312号颁布时间:1994.09.27湖北省劳动厅:你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为购买公有住房发生的争议的请示》(宜劳裁文〔1994〕第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请将上述内容转告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04-22
    202人看过
  • 劳动者是否可以有第二职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
    2023-06-05
    83人看过
  • 劳动仲裁之职工下岗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职工下岗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下岗职工做了概念性的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深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部分职工,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因部分企业在下岗分流职工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在:一是增效式。即企业在改制中,从适应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实行减员增效,甩掉富余人员这个沉重包袱。二是权力式。即企
    2023-06-05
    37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中第十一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
    2023-04-22
    215人看过
  • 在企业内,职工因与企业发生争执而受伤,能否算作工伤?
    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全是工伤,也不一定全部不是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应该认定为工伤的:(1)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2)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3)不符合条例第十六之规定。二、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首先,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次,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务中有争议。其实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帮工受伤算工伤吗帮工受伤一般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
    2023-07-19
    120人看过
  • 职工差旅费报销是否是劳动争议
    员工和用人单位就差旅费报销问题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该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能直接提起劳动诉讼吗实际中,公司不服劳动仲裁,仲裁
    2023-03-16
    335人看过
  • 职工死亡后因抚恤发生争议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职工死亡后因抚恤发生的争议案件的复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保险。企业单位与合同制工人直系亲属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保险范畴,因此,这方面的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企业单位同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调解或裁决。职工死亡抚恤金有哪些发放标准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有以下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的职工,提供主要
    2023-08-12
    364人看过
  • 九成劳动争议发生在离职后
    职工在职时“任劳任怨”,离职后才与单位清算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类似的劳动争议占到“职工告企业”案件总量的90%。为保饭碗,多数职工在劳动权益受损时常常“敢怒不敢言”。“加班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发?如果我告单位,胜算有多大?”昨天,某服装生产企业的陈小姐到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加班权益问题。在得到“单位应该按时支付加班工资”的确定答复后,陈小姐仍然表示暂时不申请劳动仲裁,“我今天告单位,明天工作就没了,还不如现在留好证据,离开单位时再要回这笔钱。”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郑军说,这种情况很常见,一般没有离职打算的职工只是“先问问情况,心里有个底”,而申请立案仲裁的,绝大部分是被“炒”或是跳槽的职工。今来以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职工提请申诉的仲裁案236件,其中只有不到10件是在劳动关系维持期间发生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也表示,今年以来他们受理的、由职工提请的仲
    2023-06-09
    317人看过
  • 档案转移发生争议是否是劳动争议
    一、档案转移发生争议是否是劳动争议1、档案转移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档案的移转手续。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用人单位扣留辞职劳动者档案如何处罚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扣留辞职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
    2023-06-17
    152人看过
  •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此外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可按下列途径解决劳动争议:1、到所在单位要求工会或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助解决;2、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不收费用);3、不服劳动部门裁定,可在收到裁制书15天内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4、不服法院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3-05-03
    33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规定,除“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进行”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因此而发生的
    • 企业职工工资争议是否是劳动争议有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28
      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以下这些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公司有职工能否从事第二职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动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第二条、《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209号)均规定,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
    • 用人单位与职工因住房出售问题发生争议是否受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劳办发[19943312号)规定,“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中华人民共
    • 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予以受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0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8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职工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