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6:22:12 154 人看过

(一)债务人申请提存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三)公证处审查

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公证处作出提存或不予提存决定

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

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六)提存日期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一、债权债务纠纷如何起诉?

(一)诉讼状的准备

你需要的准备除了一纸诉状,还要有最重要的证据,借款或者欠条凭证,借贷关系的证明,合同。如果这些都没有还要起诉,那就需要多费一些周折,利用专业的合法的途径获取证据,收集证据,并且在对债务人起诉的情况下,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有所了解。

(二)贯穿债权诉讼中的秘诀

当一切准备都完成,起诉之前还要做的就是诉前保全,因为债务人很有可能成为老赖,或者已经是老赖的债务人已经在将财产转移的路上。诉前保全或者在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都是为债权实现的最安全措施。

(三)管辖法院,诉讼时效

到被告居住地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借贷合同签署和履行的所在地管辖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开始计算。

(四)强制执行

法院进行调解后,仍不能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根据具体债务纠纷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责令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并且支付违约,利息,损失等赔偿款项。债务人不履行判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更强有力的请求,运用强制性的措施——强制执行。

二、债权债务清偿途径

债权债务的清偿途径有,实际履行债务;将债务相互抵消;债权人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债务;以及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清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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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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