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号:教审[1997]2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执行日期:1997-12-31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健康发展,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授权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任免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容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企业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经营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四)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六)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重大违纪违规损失浪费问题;
(四)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教育系统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条审计机构在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收到任免负责人的部门或单位的授权或提请审计通知书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三条评价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企业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四条评价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教育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
-
企业国有资产法: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56人看过
-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493人看过
-
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行政首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79人看过
-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396人看过
-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494人看过
-
可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机关或机构有哪些
231人看过
内部审计机构是指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额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更多>
-
-
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三条内容是怎么样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4经济责任审计要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结论。
-
什么单位负责安全设施施工企业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
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行政首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4条是怎样规定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三)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六)增强单位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
企业股东及单位负责人情况股东能担任财务单位负责人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14不可以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决策由于财务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均为领导班子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可以任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严格的说必须有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人才能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