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得了精神病怎么办:不能完成工作的会被单位辞退,辞退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并且精神病属于疾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改革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素质
世界经济一体化日趋明显,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对各国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以及公众对政府的行政效率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也有着越来越高的期盼,所有这一切对我国公务员素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人事职位分类是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进行分门别类,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工资报酬等具体管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从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做到因事设职、因职求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改革录用制度。一定要使公务员的招录范围面向全社会,不能用职业或身份户籍等作为评判的标准或取舍的根据。建立科学的选拔系统,选拔系统是确保高素质人才在公平合理的竞争中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关键点。选拔系统应进一步扩大考试录用的适用范围,尽量缩小委任制、调任制等行政任用方式,让更多的空缺职位增强竞争性,通过公开公平的考试选拔人才。要确保经过选拔的优秀人才正式进入拟定的公务员职位。
第三,竞争机制。竞争是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客观事实的情况,择优任用公务员的手段。各地在制定实施意见时,都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步骤运作,由组织部门把好程序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对竞争上岗的所有环节都予以公开,包括公开条件、公开职位、公开报名、公开笔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公开民主推荐或测评结果、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健全考核制度。建立富有激励作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公务员现有能力的同时挖掘其潜在的创新能力,考核制度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变革。对公务员的考核,不能采取单一的、高度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要根据创造性劳动的个体化、智能化的特点,以及不同工作领域、职务、任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多元化、差别性的评价标准和模式。
第五,强化监督保障职能,完善监督法制。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对于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非常必要,监察机关要经常而深入地开展行政执法监察,促进各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要加强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落实,通过立法,合理地分解权利,使每一种权利在运作中都能够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不能偏离法律的轨道。
总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参与国际间的交流愈来愈频繁,我国公务员面临的挑战和考验越来越大。要应对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公务员队伍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只有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务员素质的提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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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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