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的争议受理费是多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2:32 354 人看过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权益的案件。非财产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益的案件。严格说来,你提到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是身份确认诉讼,而不是财产诉讼(虽然背后有利益纠纷),应该按照非财产案件起诉。但目前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大多是按财产案件起诉。原因是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笔者个人观点:在争议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额较高的情况下,在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时,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对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来规避,即:,使法院按赔偿数额收取诉讼费用,对权利确认部分不予收取。股东资格,又称股东身份,是指每一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拥有包括自身利益权和共同利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股东资格又称股东身份,是指每一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拥有包括自身利益权和共同利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证据保护股东权利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确定谁是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区分名义股东和大股东的标准。刘海教授将股东资格证据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原始证据又称基本证据,是指证明股东股权取得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来源证据有两种:一是出资证明书原件。第二,股东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原始证据是一种物权凭证,是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然而,在股东资格认定中,它只起到了形式证据的作用,而不是决定性的作用。

2。有效性的证据。股权的本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衡平法具有请求权和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证明力,类似于房地产权证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股东名册可以推翻。因此,来源证据决定了有效证据的变化,而不是有效证据决定了来源证据的变化。有些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因此任何股东都有权要求公司保存股东名册。公司无故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股东名册是虚假的,真实的股东有权根据原始证据要求公司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不仅应当对受到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和其他登记文件。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作为对抗的证据,不是股东资格的有效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中,当上述三种证据相互冲突时,应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尊重来源证据的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2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原始证据相关文章
  • 股东资格确认的七个要素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并构建出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3、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6、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股权确认的标准首先,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工商登记本身
    2023-03-29
    65人看过
  •  股东资格认定规定: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
    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代持股协议的证明问题。在请求认定为公司股东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如果隐名股东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或者通过他人名义进行投资,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违反《民法典》的规定,相应的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并且无法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因此,在涉及到股东权益的问题上,隐名股东需要谨慎处理相关事宜。为了证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在请求认定为公司股东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需要注意如果隐名股东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或者通过他人名义进行投资,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违反《民法典》的规定,相应的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并且无法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规 定 有 哪 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
    2023-09-04
    80人看过
  •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的被告是谁?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够依法审理,维护股东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又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
    2023-04-18
    140人看过
  • 谁应该是确认股东资格的被告
    确认股东资格的被告是谁?当事人因股东资格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的,而不是相对于个人的,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在内部经营中具有现实意义以及公司的管理,所以公司应该是被告。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法审理案件,保护股东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分期缴纳出资的,可以不缴纳出资设立公司,仍具有股东资格。也就是说,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也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了符合股东资格和股权外观的,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当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股权归属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已依法向公司缴纳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公司股权,不违
    2023-05-02
    149人看过
  • 股权确认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怎么处理?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格确认纠纷1、隐名股东与公司间资格确认纠纷该类纠纷的实质是隐名股东要求在公司显名的问题,即隐名股东向公司要求直接拥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各项权利,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情形。对此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九民会议纪要》第28条有明确规定,这里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的认定:(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合同效力问题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至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合同编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
    2024-01-09
    170人看过
  • 股东资格应该如何确认
    股东资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是具备上述一系列的形式化与实质性的条件,但在实务中,这些条件常常并不完全具备,如何通过不完整的证据来判断股东资格,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
    2023-03-20
    131人看过
  • 消极确认之诉股东资格
    法律综合知识
    基本案情: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A公司,在A公司设立之时,甲、乙、丙、丁均未实际出资,而是找第三方予以垫资,A公司成立后抽回所垫资金,但在形式上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A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委托代办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工商登记文件中的股东签名均为代办公司人员代签。A公司经营过程中始终呈亏损状态,甲、乙、丙、丁均未曾享受分红。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债权人另案起诉A公司要求承担债务责任,且在执行中,甲、乙、丙、丁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现丁因其名下的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故丁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不具备A公司股东资格,审理过程中,甲、乙、丙以及A公司债权人被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丙委托本人代理诉讼,丙认为,甲、乙、丙、丁均为A公司股东,丁现欲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不是A公司股东,以达到逃避债务、加重甲乙丙之责任的恶意目的,请求帮助确认丁之股东身份。经审理,
    2023-12-04
    256人看过
  • 股东资格限制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股东的资格有以下限制:1、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2、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发起人的职责是订立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申请公司设立,这些都是法律行为,同时,因为投资本身固有的风险,这些行为都可能产生对发起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发起人的自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指明一点,这些人虽不能作为发起人,但是
    2023-08-10
    335人看过
  • 没有股东名册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昨天,北大科技(600878[行情资料])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上海银聚等八家公司对此次股东大会质疑的联合声明同时见报,公司第一大股东颐合丰业和上海银聚等其他8家股东的矛盾已然公开,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股东参会资格的确认问题。在颐合丰业方面提供的大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中,公证员只证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只有一人,代表股份5200万股,代表资格合格,对其他几家的参会要求未做表述。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的表述为其余几家单位及相关人士未按《公告》提交有效持股证明等原件材料,因此判定不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主体资格。而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参加会议的登记方法,只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股东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登记。记者会后在被拒绝参会的上海银聚公司董事长程勇处看到了上海方面5家公司的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及委托单位
    2023-06-09
    139人看过
  • 从一起股东权确认纠纷案谈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
    [案情]2003年5月16日,A公司通过改制方案,决定将A公司改制成为经营者持大股、内部职工参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388万元,股东39人。6月26日,被告A公司通过了公司章程,该章程中表明原告(职工李某)以货币出资15万元。此外,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和银行出资证明均表明原告的投资款为15万元。但原告只自愿向被告交纳入股款1、5万元,其他款项由他人认缴。6月30日,山东省威海市工商局向被告颁发了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中显示原告的入股款仍是15万元。2004年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同年3月12日从被告处领取股份金1.5万元,原告原持有的股份现由被告的职工持股会持有。2005年9月,被告向全体股东发放了股权证,股份总额为1388万元,并设立了股东名册,因原告已离开A公司并办理了退股手续,故股东名册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后原告以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
    2023-06-09
    343人看过
  • 否定确认行为中的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否定确认诉讼的基本情形是:A、B、C、D四个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成立时,A、B、C、D公司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第三人垫资。a公司成立后,提取垫资,但采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形式。a公司设立过程中,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股东在工商登记文件上的签名由代理公司人员签字。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甲、乙、丙、丁四方均未享受分红。后来,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债权人起诉a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在执行期间,法院增加了a、B、C和D作为被执行人。因先定的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故起诉至法院确认其不具备a公司股东资格,庭审中,增加了甲方、乙方、丙方及a公司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三方C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认为C、a、B、C、D均为a公司股东,丁某现欲通过诉讼确认其不是a公司股东,以达到逃避债务、加重a、B、C责任的恶意目的,请求帮助确认丁某的股东身份。一审
    2023-05-07
    58人看过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原被告是谁?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原告是股东,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
    2023-06-20
    325人看过
  • 股东资格确认:如何认定出资瑕疵
    出资瑕疵时股东资格的认定如下:1、未足额出资,股东首次出资不足20%,或者两年内未缴纳剩余80%,构成股东出资不足;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当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值高于自身价值;3、虚假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没有交付货币,也没有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但实质上没有出资;4、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偷偷逃走了所缴出资,但表面上仍以原出资额出资,具有股东身份。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
    2023-07-03
    118人看过
  •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要什么条件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隐名股东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股东作不同的分类。1、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是否在公司中实际行使其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可分为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实践中的隐名股东,一是由显名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不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是由隐名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而显名股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性联系。前者属于完全隐名股东,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名股东2、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议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形成方式的不同,隐名股东可分为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
    2023-08-07
    21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物证中的原始证据,通常包括现场留下的物质与痕迹,例如现场发现的指纹。 书证中的原始证据,通常包括与案情有关的书面材料的原件,例如合同书原件。 人证中的原始证据,指直接感知案情的人,所提供的证... 更多>

    #原始证据
    相关咨询
    •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律师需要多少费用?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8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
    • 确认股东会议无效是否可以恢复股东资格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6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如果是关于股东资格方面的决议,进而可以恢复股东资格。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
    •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案件,律师费多少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20
      除部分省市有指导意见外,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大多采用协商收费的方式。一般来说,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律师费因律师事务所和具体律师的不同而不同,有些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确定律师费时,首先要考虑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虑律师本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律师的学历、资历、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以往的工作业绩、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绩、可能的保障条件等都是影响律师费用
    • 如何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的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8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下列情形: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2、瑕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哪些情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3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当事人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具体的持股数额、比例等争议而引发的纠纷。那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哪些情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