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国家赔偿的法律关系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作出批复,认定该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如有羁押,构成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赔他字第31号: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意你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2)赔他字第8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批复的精神,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生了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
三、不起诉决定与确认
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构成国家赔偿。在不构成犯罪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则构成国家赔偿。涉及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认定,即是否属于确认法律文书。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即在“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基础上作出,则该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认定,是确认法律文书,被羁押者有权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依法获得国家赔偿。这种情形下,不起诉决定是确认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
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该不起诉决定不是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确认,不能据此认定有关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这种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国家赔偿意义上的确认文书,被羁押者无权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书获得国家赔偿。
在不构成犯罪情形下,不起诉决定书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不起诉决定书不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这就是两种不起诉决定书的根本差别所在。
四、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
不构成犯罪下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羁押人可以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书,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该不起诉决定书是被羁押人提起国家赔偿的基础,被羁押人对该不起诉决定书不会提出异议。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羁押者不能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从而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并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被起诉,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言,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决定不服,应如何获得救济。对此,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改变原不起诉决定认定的“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则被羁押人可以此新的不起诉决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五、不起诉决定相关财产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书,只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是对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确认,被羁押人有权获得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该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书,一般情况下,不对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其他职权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被侵犯其他权利(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人不能以此获得其他被损权利的国家赔偿,而应该通过专门的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然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以确认论。如果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该不起诉决定即同时是对财产强制措施的确认,被侵犯财产权的人可以此记载返还财产内容的不起诉决定书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获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
其他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也以确认论。被侵犯财产权的人还可以就查封、冻结财产提出确认申请。
检察院:先确认后赔偿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但是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因证据不足不起诉而申请国家赔偿的,必须依法对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而不能直接进入赔偿程序。采用了先确认后赔偿的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一)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予以确认;
法院:直接进入赔偿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检察院不起书决定书即是对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赔偿请求人向法院申请后,可以直接进入赔偿程序,而不存在所谓的确认程序,也不存在违法侵权情形确认是否正确的审查。在不具备《国家赔偿法》不予以赔偿的情形时,赔偿请求人将依法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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