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可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签名盖章。2.准确填写相关信息。3.1日前设置的填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其他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核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1、加盖编制单位公章。2、技术审查通过后,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报批稿一式3份。
核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
核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
1.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才提交。2.协议书有协议各方签名盖章。3.承诺同意书须有承诺人签名盖章。
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一并办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申请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人帐号。根据办事需要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同时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
收到网上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到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还可结合实际需要采取技术审查等其他方式进行。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
办结后,按约定的方式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时还须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还可结合实际需要采取技术审查等其他方式进行。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
办结后,按约定的方式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大厅水务局B41、42窗口(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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