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电从1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将开始执行,这是我国经济特区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规。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这部特区法规进一步加大了对欠薪企业的惩处力度,在处置因劳资矛盾引发的停工事件时还将采取冷静期制度,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在日前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当中的多项举措都是全国首创。
针对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的处罚手段有限、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该条例规定,深圳将实行劳动关系信用惩戒制度,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依法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用人单位一旦上了信用黑名单,5年内不允许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不给予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5年内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
条例还借鉴美国和香港的有关规定,设立了停工事件谈判及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即冷静期制度。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因劳资矛盾而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等问题,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时,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等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针对建筑行业欠薪频发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建筑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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