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5:41:35 287 人看过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袭《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部分第1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换言之,一国(或地区)根据条约给予另一国(域地区)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各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他们中间搞歧视待遇。如果美国的汽车进口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韩国、欧盟征收高于或低于5%的关税。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最惠国待遇早在12、13世纪所签订的一些双边贸易条约中就已出现,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双边贸易条约的不断增加而普遍流行起来,其适用范围也早已超出国际贸易领域,向国际运输、国际投资、领事职权和国际私法等方面延伸。

现代最惠国待遇体现着在缔约方之间消除差别待遇,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开展贸易竞争、推动自由贸易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它对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国际贸易交易活动的扩大,起了重要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在货物贸易领域首先确立、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它与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有显著区别。了解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精神和宗旨,必须了解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分类情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06: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最惠国待遇”是怎么来的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出的《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中第5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待遇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的《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
    2023-06-12
    427人看过
  • 何谓最惠国待遇
    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关贸总协定》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并使之成为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有条件或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单方或相互最惠国待遇、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积极或消极最惠国待遇以及有限度或无限度最惠国待遇等。如前所述,最惠国待遇就是甲给予乙的有关待遇也要无条件地给予丙。显然,最惠国待遇至少涉及三个缔约方的利益,其具体条款涉及以下内容:(1)所有与进出口商品及服务有关的关税及费用;(2)与进出口商品及服务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及费用;(3)征收上述第(1)和(2)款的关税及费用的方法;(4)进出口贸易的规则制度及手续方法;(5)与进出口商品及服务有关的国内税收及国内规章制度的国民待遇。在具体操作中,最惠国待遇是指将各种待遇直接给予原产于各缔约方的产品或服务,凡属于原产于缔约方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即使经非缔
    2023-06-12
    181人看过
  •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一、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做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3.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地狱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活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二、国民待遇原则内容国民待遇原则内容:1.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
    2023-04-25
    332人看过
  •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为多边性、无条件性和相互性。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延伸与扩大,所以,这里仅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为例,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加以说明。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建立之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都是以双边关系中,双方同时既是是给惠者又是受惠者。历史上,也有许多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是单方面的,只有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比如,我国清朝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就是这样的例子,只有外国政府享有最惠国待遇,是单纯的受惠方,而中国清朝政府是单纯的给惠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第一次将最惠国待遇由双边适用的原则发展成为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只要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都可以享有其他缔约方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这样的多边最惠国待遇,真正体现了机会共享、利益均沾的无歧视原则。只要情况相同,任何成员不得以
    2023-04-29
    375人看过
  • 最惠国待遇是如何产生的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最惠国”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然而,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商人开始想垄断当地市场,在国外做生意时排挤竞争对手。一旦他们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他们就会寻求进入该国市场并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商业关系的发展,导致了政治条约和贸易条约的分离,并开始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在1713年的英法乌得勒支贸易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其在贸易和航运方面给予第三国的利益也应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签署的第一项条约包括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署)。在19世纪,这些条约在欧洲国家很流行,但它们都是普遍的“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模式,即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相同的承诺。1860年,这种基于互惠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取得了实质性突破。1860年英法贸易条约的签署真正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2023-05-07
    68人看过
  • 中美最惠国待遇之争?
    一、美国贸易法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内容最惠国待遇本是国家间贸易互惠的一种方式。美国也给予多数的进口以最惠国待遇。但在美国的法律中,最惠国待遇却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对给予所谓的共产主义国家最惠国待遇设定了特别的条件。美国在1937年给予了苏联最惠国待遇,但到了1951年,美国国会要求从所有由世界共产主义控制或主导的国家撤回最惠国待遇。1972年美苏首脑会晤以后,美国总统宣布,不久将与苏联开始谈判,签订包括最惠国待遇的互惠贸易协定。就在此时,发生了一件事情:苏联对申请移居国外的人收取5,000-30,000美元的费用,作为在苏联接受免费教育的赔偿。许多人认为,此项政策是针对苏联的犹太人的。此举引起了美国犹太人社会有组织的报复行动。参议员杰克逊和众议员瓦尼克等人主张,应将贸易和移民结合起来,并提出了法律修正案,这就是有名的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该修正案最终成为了法律。在1974年贸易法中,这一内
    2023-04-25
    430人看过
  • 申请最惠国待遇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法律条件是什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所有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和无偿地自动适用于另一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在英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贸易条约中使用,因此也被称为“欧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最惠国条款是指缔约一方拥有或将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补偿”以享受这些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最早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因此也被称为“美国”最惠国待遇条款。可见,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在于给予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否有条件,即受惠国是否需要提供一定的条件来享受这些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豁免权或特权。因此,“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条件并不是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件是另一方给予最惠国待遇。如果你不给我,我也不会给你。是否要求对方“相应
    2023-05-07
    169人看过
  • “最惠国待遇”的由来及其他
    “最惠国待遇”又称“最惠国条款”,是“现代贸易条约的支柱”。“最惠国待遇”的起源“最惠国”的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它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来自意大利城邦、法国和西班牙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商人总是想垄断那里的市场,排挤其他人;当这不可能时,他们会退后一步,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平等机会。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西北非洲的阿拉伯王子下令给予他们与威尼斯和比萨等城邦相同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以便城邦的商人能够与热那亚和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这种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的权利形式是最惠国待遇的原始形式。尽管这一时期的最惠国仅单方面给予商人个人权利和管辖权优惠,但最惠国的灵魂——“市场竞争和平等机会”自那时起在15世纪就变得更加牢固了,双边条约的规定开始出现在“最惠国”中,并逐渐流行,但其中大多数是强国单方面给予弱国的,迫使弱国最惠国待遇的现代含义起源于1
    2023-05-07
    243人看过
  • 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规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但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a)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b)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c)本协议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且已将该协议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
    2023-06-07
    494人看过
  • 美商会为中国最惠国待遇奔波
    美国商会主席贾森·费尔顿日前在香港表示,美国商会为促使美国顺利进入中国这一潜在的巨大市场,将尽早说服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给予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贾森·费尔顿称,美国商会计划借中美两国签署关于中国加入WTO协议之东风,派遣一个代表团去华盛顿游说国会议员,强调给予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的重要意义。在给中国政府的一封信中,贾森·费尔顿指出,在香港的美国商界人士,同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的商界同仁一道,与美国政府和国会紧密合作,在新年到来之际,将确保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的立法尽早获得通过。按照WTO惯例,如果中国加入WTO,美国国会必须得放弃一年一度对中国享受最惠国待遇资格审查。费尔顿先生指出,中国加入WTO有利于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改善美国对中国的巨额和日益扩大的贸易逆差。
    2023-06-05
    353人看过
  •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WTO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随着加入WTO,我国的税收制度又一次面临重大变革。近年来,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资本进入诸多新领域为契机,民族资本有了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下,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在税制改革之中日益高涨。在很多争论中,焦点集中在国民待遇原则之上,即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与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关系如何;换言之,是否违反了WTO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争论在当前的讨论中,对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中外有别,给与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1]构成了一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应取消这些税收优惠。[2]此外,我国现行按企业性质划分的所得税制不规范,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差距过大,有悖市场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客观要求。实际情况直
    2023-06-07
    107人看过
  • 加拿大汽车案与最惠国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基础上,历经多次磋商谈判,修改、增补协议与协定,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WTO协定包括四个附件,附件一包括《关贸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附件三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PRM);附件四为《复边贸易协定》。在这套法律体系中,附件一是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是WTO法律有关贸易部分的实体法内容。附件二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程序规则,在向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稳定性及预见性方面起着主要作用。附件三是有关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法律制度,它要求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及实践保持透明,并通过对透明度的要求促使WTO各成员方遵守WTO规则。附件四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了
    2023-04-25
    127人看过
  • 贸易条约与最惠国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1、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和常用条款。2、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3、最惠国待遇的种类:①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欧洲式的待遇条款)②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美洲式的待遇条款)现在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也就是欧洲式的待遇条款。4、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会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二)、国民待遇条款1、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2、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的经济权利。3、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规定: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
    2023-06-12
    464人看过
  • 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人的权利。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三、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情况1、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
    2023-06-06
    23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
    • 工亡待遇规定的原则是?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亡待遇原则规定: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第一项用于支付
    • 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实行什么国民待遇原则?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26
      1,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在中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通过《宪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 发展中国家享受什么优惠待遇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9
      发展中国家享受的优惠待遇是: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商品按照基本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允许继续享受未加入世贸组织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即在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可以高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在四至八年内完成与世贸组织的接轨。
    • 工伤待遇原则上限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4
      工伤待遇原则限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