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省检察院获悉,该院于近日研究出台24条《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全力服务保障中央、省委脱贫攻坚工程顺利实施。
意见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明确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增强服务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依法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工作相关领域的职务犯罪,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维护贫困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为贫困地区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严厉打击乡霸、村霸等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破坏生产设施等危害农业生产资料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农村金融秩序的犯罪,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等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犯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犯罪等。
要深入贫困地区开展下访、巡访,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帮助解决受害贫困群众的家庭生活困难,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要严肃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确保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落到实处。
紧盯转移就业脱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脱贫、异地搬迁脱贫、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扶危济困脱贫等重点领域,紧盯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扶贫对象识别和扶持、扶贫规划编制和落实、扶贫项目审批和实施等重点环节,紧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三山一滩地区(太行山、伏牛山、大别山地区和黄河滩区)等重点地区,认真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要积极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促进廉洁扶贫、阳光扶贫。突出工作重点、实施精准预防,加强协作配合、提升预防效果,强化预测预警、加强源头预防,开展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要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贫困地区社会公平正义和贫困群众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纠正严重侵害贫困群众利益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重点监督纠正实施五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残联黄*明、孙*春玩忽职守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黄*明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残联理事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北京市京福园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成为扶贫助残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未按照资金使用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京福园未履行协议内容并告知区残联;孙*春在担任通州区残联副理事长期间,在对京福园进行绩效考核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规定,采取召开残疾人座谈会、到残疾人家中了解情况、电话抽查等形式核实扶持帮扶协议内容落实等考核内容,将不符合条件的京福园考核为合格。二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农村残疾人扶持资金巨额损失。
二、处罚情况
2015年5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黄*明、孙*春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案件评析
查办案件中发现,一些公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未充分了解,或是推脱卸责,依法依规履职的观念淡薄,畏难情绪普遍存在,正是这些对于工作完全不愿担责的观念、态度,使他们怠于职守,最终铸成大错。同时,案件的查办也暴露出,在扶贫助残领域,存在扶贫助残生产项目审批不规范、扶贫助残基地绩效考核走过场、残疾人帮扶资金拨付漏洞严重等问题,应加强公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教育,规范扶贫助残项目的审批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助残项目考核机制,全面加强对助残资金使用和发放的监管,完善助残资金申报和拨付工作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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