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十年前约定的土地分包价格是否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变更价格
2004年3月24日,马和苏协商,马将其家族承包的4.4亩土地分包给苏,并签署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合同期限为20年,从2004年到2023年底。合同价格为每公顷500.00元,每亩50元,合同总费用为4400.00元。现在,由于国家农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农民之间土地转让价格的不断上涨,双方继续履行土地转让协议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平原则,苏某需要在2015年1月至12月31日期间增加土地承包费,并按每亩每年700.00元(不含粮食直补)向马某支付,2023年,苏认为,当我购买土地时,我筹集资金购买土地。我没有从这些土地中受益。我不同意增加合同费。法院裁定,基于公平原则,分包费应当增加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分包合同的时间和当地合同流转价格,根据民事诉讼公平原则,双方约定的土地分包费调整为每年4225.00元。被告应当按照本标准增加土地分包费的支付。判决书如下:自2015年起,被告每年向原告马玉额外支付土地出让金1639.00元[(4225.00元/长x0.44长)-(500.00元/长x0.44长])。这笔款项每年支付一次,将于每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直至2023年。其中,2015年增加的土地出让金1639.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承担。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声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为了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不是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且该方要求人民赔偿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署了土地分包合同,并按照原协议履行,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应根据公平原则适当修改合同内容,以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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