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婴儿亲权及其价值基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22:34 252 人看过

有这样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认案,王某与崔某(女)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因感情不和1999年协议离婚,6岁女儿由崔某抚养。2003年,王某怀疑女儿非亲生而起诉,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被崔某拒绝。一审法院认为,强制做亲子鉴定会侵犯其女儿隐私权,不利于其女儿身心健康和成长,故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崔某持有证据拒不提供,推定王某主张成立,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王某与其女儿为非血亲关系。与女儿建立了难以割舍亲情的王某陷入痛苦中:俩女儿从此没有了爸爸。[1]该案涉及婚内父母子女血亲关系纠纷在事实悬疑情形下如何裁判的问题。事实悬疑情形下,诉讼不可能无休止地进行下去,法官只能依其对事实的推定解决争议。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不应当。本案一、二审法官都是在没有必要证据(如亲子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事实推定。说明法官将抽象法律条文适用与具体案件的整个过程,司法理念起着重要支配作用。司法理念差异,使得同样的案件,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做出的判决经常不同。从本案处理可以看出,指导人们行为的滞后司法理念妨碍司法公正和法律争议实现。笔者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的辨析,对婚生子女亲权主体适用推定之规则及其价值基础等几个问题作一浅析。认为司法活动应当突破混淆婚生与亲生的传统观念束缚,走出视亲子鉴定为灵丹妙药的误区:无论亲子鉴定结果如何,子女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婚生婴儿亲子鉴定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一、父母子女血亲关系辨析

人们通常所称父母子女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行为所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内生育和非婚生育两种情形。婚内生育包括该夫妻精卵结合生育(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只与该妻存在单边自然血亲关系(亲生),与该夫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就该妻而言,即使采用她人捐赠卵子生育,因是在其子宫内完成十月怀胎,所以,凡该妻生育子女,均与该妻存在自然血亲关系(笔者认同子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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