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有:
1、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已经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其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2、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如何立案侦查
被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撤销原处罚结果,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
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
397人看过
-
被管制的罪犯如何被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489人看过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
221人看过
-
如何有效监管管制罪犯
464人看过
-
如何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
499人看过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监督
427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应如何监督管理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24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3.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
-
监狱如何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做监督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14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如何进行监督管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6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监管?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2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