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
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八)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第七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四)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七)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曰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省、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核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再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责令供热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供热企业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不应对供热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供热经营企业完成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经营许可证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供热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供热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对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接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注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供热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供热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451人看过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管控无证经营
398人看过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6人看过
-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264人看过
-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
448人看过
-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
315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供热管理办法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3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
-
援外物资提供商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3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项目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从《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内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企业范围内选择相应货物的供货企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确定的实施企业除外),应当从长期协议货代服务企业名录中选择货代服务企业。因航线不能覆盖或货物不在其许可的承运范围等特殊原因,名录中企业均无法承担货代服务任务的,经受托管理机构同意,可从名录
-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者如何选择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3集中供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请经营区域供热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供热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七)具
-
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02工会经费的具体规定是: 基层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应完善审批手续,实名制发放并签收。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
供热合同管理办法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用户室内发生故障,确实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供热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