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6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404元的调整到1404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调整2022年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此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以上。
每人每月涨200元以上
调整范围:202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支付渠道为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九项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只能享受医保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天津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供养亲属本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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