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公共收益归谁管理
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小区公共部位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业主对公共部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属全体业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公共收益有哪些?
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
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
1.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具体由谁支配需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目前还是责成物业代为管理的较多,也可以责成业主委员会代管,但代管方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三、物业不公示公共收益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不公示公共收益,并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n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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