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合同:实物作为担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14:00:29 469 人看过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实物作为抵押物时,抵押合同要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信息等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实物抵押合同范本最新通用版

<p>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p>

<p>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p>

<p>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p>

<p>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p>

<p>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实物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p>

<p>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所有质押标的(质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重量:共计_________吨;形状:_________;质押物共作价_________元整,质押额为_________元整。</p>

<p>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p>

<p>第三条抵押实物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p>

<p>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实物,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p>

<p>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实物;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实物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p>

<p>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p>

<p>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p>

<p>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p>

<p>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p>

<p>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p>

<p>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p>

<p>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p>

<p>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p>

<p>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p>

<p>第十条违约责任</p>

<p>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p>

<p>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p>

<p>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p>

<p>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p>

<p>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p>

<p>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p>

<p>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p>

<p>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p>

<p>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p>

<p>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p>

<p>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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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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