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流通期过长,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流通收益的市场价格上涨,容易引发合同纠纷;但如果流通期过短,会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农作物和农业用途,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本市近年来的实践,一般粮食作物、蔬菜、花卉、水产品的种植年限不宜超过5年,果树的种植年限不宜超过10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合同形式协商确定。原则上,出让价格不低于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为保障农民利益,区县政府可制定最低保护价进行指导。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按照尊重历史、保护承包人权益的原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修改出让合同条款等方式,对部分长期或低价的出让合同进行调整保护农民和生产力的发展。转让期限超过合同期剩余期限的,根据《土地承包法》中“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剩余期限”的规定,视为无效合同,原合同可以依法终止,转让合同无效应重新签署。价格过低、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改变;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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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什么,使用期限和权限如何确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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