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留山纠纷法律规定
关于我国法律对于自留山地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持有者依法对于集体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据以及使用的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有权利依法利用这块土地建筑住宅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重新诠释,宅基地使用权不论是在获取、履行还是在转让等方面,都必须遵循土地管理的法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详细说明,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宅基地消失的情况之下,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亡。
对于丧失了宅基地的村民,相关部门依法应该再次为其分配新的宅基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自留山被占用了应该如何补偿
自留山征地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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