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即取得与已消灭的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
三、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才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四、侵权责任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1.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代位求偿权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实体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对代位求偿的管辖并无规定,根据侵权行为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诉讼规则,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
3.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4.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向其他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责任保险的宗旨是填补被保险人对受害的第三者损失,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人,除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垫付费用追偿的情形外,《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享有代位追偿权。因此,追偿的实质是不该自己履行的赔偿义务而代他人赔偿所形成的债权,被申请人基于合同约定赔偿,是因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产生的对价,对价不应该再向申请人追偿。
5.商业保险责任实行过错赔偿原则,无事故责任一方的车主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险公司的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商业险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过错时,其依法承担的事故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根据这个原则,对于无事故责任一方的车主,就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
综上,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代位求偿权实质是债权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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