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43:27 296 人看过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本办法所称气温以市气象台发布的为准。

第五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员工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的情况除外。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生产工具和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采取自然通风、送风风扇、喷雾风扇和空气喷洒等方式做好通风工作,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切实做好有关防暑降温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防暑降温措施,及时检修或更换有故障的防暑降温设备、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员工进行关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员工应积极参加关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露天作业员工进行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第十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十一条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情况按下列规定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一)清凉饮料应为含盐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和各种汤类,含盐浓度应为0.1%—0.3%;

(二)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清凉饮料在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清凉饮料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设立休息场所,合理安排员工集体宿舍。应将同一班次的员工安排在一个宿舍,确保高温天气作业员工充分休息,减少疲劳。

用人单位设立的休息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

(二)通风良好,室内温度应在30℃以下;

(三)设有座椅、风扇,并备有清凉饮料;有条件的单位应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的工作区域和休息场所配备常用的防暑药品。

用人单位应按员工数量及高温天气作业情况,配备相应的兼职中暑急救员。

员工出现中暑时,应立即进行治疗;病情严重者,应立刻送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建立中暑事故登记制度,对中暑原因进行调查,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经常在35℃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行业规定向其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8: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3月13日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印发了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爱卫发(2006))6号),并决定2006年对所有已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一年以上的城市进行全面复查,重新确认。全国爱卫会委托各省爱卫会在上半年对在各省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全面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于6月底前上报全国爱卫会;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将根据各省爱卫会上报的复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暗访。检查内容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共10项。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复查确认,特制订如下复查工作方案:一、
    2023-04-22
    169人看过
  •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7月12日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提供评审参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是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量化评价。第三条结构评价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第二章评价要素第四条结构评价要素应客观反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具体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
    2023-06-10
    205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3月13日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保障本市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专用基金的监管工作。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专用基金监管工作。第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专用基金的收取、追缴和使用监管等工作。第五条专用基金属业主所有。第六条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应该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有
    2023-04-22
    175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办法的通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4日深劳[2000]34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近几年来,在我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少代签、假签和单方保管合同等违法现象
    2023-06-10
    482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帮助我市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底安置,是指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劳务派遣或者以工代赈的方式安排本市户籍的困难失业人员从事特定工作,并依本办法对其进行补贴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困难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夫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四)本人有
    2023-06-09
    328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粤府[199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年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劳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提高我市法制化水平,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劳动年审制度使用人单位由被动接受检查转为主动依法进行劳动管理,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二、我市从今年起实行劳动年审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局制定下发,市工商、物价、公安、财政、新闻、工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劳
    2023-06-10
    28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8月10日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收益,促进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以下简称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应当缴纳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没有权利人的由使用人缴纳。停车场(位)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第四条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收益的组成部分,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国土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发展公共交通。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2023-04-22
    72人看过
  • 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的
    2023-06-09
    376人看过
  •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深财企[2002]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有关政策,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了《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
    2023-04-23
    296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
    2023-06-10
    61人看过
  •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
    2023-06-09
    56人看过
  •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司法局文号:深司[2005]173号发布日期:2005-9-27执行日期:2005-10-1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过错行为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
    2023-06-06
    267人看过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出租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的税费征收,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2月起对全市出租屋的税费征收及机构设置进行整合,将现有的房屋租赁管理员队伍和公安暂住户口协管员队伍合并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成立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坚持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有效整合出租屋各方管理力量,合理配置出租屋管理资源。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出租屋统一管理,发挥整体管理优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使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进一步加强,出租屋税费征收进一步规范,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明显好
    2023-06-10
    402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3月12日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的核查。第三条成绩核查工作由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第四条成绩核查范围包括:(一)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五)论文(技术报告)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技能操作考核、论文(技术报告)答辩的考评员评
    2023-06-09
    20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深圳市高温补贴政策深圳户口有要领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8
      很高兴帮您解答,对于深圳高温补贴必须发吗,有如下: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深圳市关于收养的政策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4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深圳市深圳市暂住证是什么意思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8
      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暂住证一人一证,持有人在深期间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四)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五)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六)向有关部
    •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2
      劳动法律无明确规定,需要参考你们当地政策,给你参考深圳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
    • 深圳市关于深圳全民健身条例有哪些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工作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