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能用不确定性表述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8:30:42 386 人看过

鉴定意见不能用不确定性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在鉴定意见中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鉴定意见审查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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