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下车时被挤伤,汽车公司全权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40:49 211 人看过

由于驾驶员违反操作规范,乘客下车时被车门挤压倒地受伤,汽车运输公司被判承担全部责任。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车队赔偿原告邦某的各项经济损失23692元,第三人财保丰城支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152628元的责任。

法院查明,2008年12月19日14时40分,原告邦某乘客运班车回丰城老家过春节,该车行驶至广东省中山市境内的某加油站加油休息时,原告下车上厕所方便时,在下车时被车门挤压摔倒在地致伤,当时自我感觉仅为疼痛,尚未大碍,经该车司机刘某与被告承包人徐某商量安排,改乘其它车辆回丰城治疗、报案。原告邦某先后在丰城市人民医院、南昌市洪都中医院住院治疗90天,用去医疗费62872元。2009年3月25日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因左股骨颈骨折并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已构成七级伤残。事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项目和费用协商未果,遂以侵权案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邦某凭票乘坐被告所属客车由珠海返回丰城途中,由于被告驾驶员违反操作规范,致原告下车上厕所时被车门挤压摔伤,构成7级伤残,应由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财保丰城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

乘客受伤承运单位被判赔偿

一年前,一名男子携带两瓶液体氮气乘坐43路公交车,不慎发生泄漏事故。在紧急疏散过程中,60岁的乘客沈先生被人群挤出车门摔倒致伤。日前,徐汇法院判决申新巴士有限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1499.5元。

去年10月31日下午,朱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本市某公司购买生产所需液氮10升,并用两只普通热水瓶储存。返回途中,朱某携装有液氮的热水瓶在枫林路车站乘上一辆开往徐家汇方向的43路公交车。

当车辆行驶至高安路站时,他放置于车厢中门口的热水瓶被乘客不慎踢翻,瓶中液氮部分泄漏,导致车上乘客恐慌。在疏散时,沈先生被蜂拥而下的人群挤出车门摔倒。经鉴定,其受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事后,警方对肇事人朱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因沈先生与申新巴士有限公司就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申新巴士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沈先生安全送达目的地,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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