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物分割方式
共有人的分割方式可以协商确定,达不成协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实物分割,进行这种分割的前提是共有物是可分物,分割后不得损害共有物的价值,实物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自己的应有部分。
2.变价分割,即拍卖或变卖共有物后对所得的价金由共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3.作价补偿,由其中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其应有部分的价值。
二、共有物分割需要什么条件
共有物分割需要的条件要根据分割的方式决定。
1.共同共有分割条件
(1)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2)共同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从其约定;
(3)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不受约定不得分割的限制。
2.按份共有分割条件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2)按份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从其约定;
(3)按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不受约定不得分割的限制。
三、民法典对于共有物的分割和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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