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脏移植是个不小的手术,对于患者而言,巨额的医药费往往难以负担,此时如果身边有份重大疾病保险如同雪中送炭。日前虹口法院受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己治疗费用的要求未得到支持,原因是未如实告知。
买保险时称无病
2008年年底,刘先生发现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型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的保险产品很吸引人,该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需每年缴纳7000余元保费,缴纳期为20年,能获得分红,同时附加的重大疾病保险对于一些重大疾病能有保障作用。由于涉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要求刘先生在健康告知事项中填写有关自身疾病、治疗等的情况,刘先生均表示没有。
曾患有慢性肾病
2009年6月,此时距合同生效时隔185天,刘先生去医院就诊,结论记载为肾功能不全。同月12日,刘先生到医院要求肾移植住院,入院记录记载:刘先生此前自服尿毒清、硝苯地平,因症状无改善,而要求肾移植并入院。体格检查记载,刘先生右颈留置临时血液透析导管,经诊断刘先生已处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一个多月后,刘先生进行了肾移植手术。刘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不仅拒绝了理赔要求,还退还保费,与刘先生解除了保险合同。
告上法庭索理赔
刘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是逃避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保险公司称刘先生应该早就知道自己的病情,因此公司才退还保险费,解除合同。为证明刘先生此前已经知道自己的疾病,而不是在合同约定的180天后的第五天才知道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出示了入院记录、谈话录音等,在入院记录中,清楚地写着刘先生在就诊前就已服用尿毒清,而尿毒清是肾科临床治疗的一种常见药物,常被用于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这些都说明,刘先生早就知道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或者至少也属于在合同生效的180日内被确诊患有肾病。
认定隐满旧病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至医院就诊之日与保险合同所涉180日届满之日仅相隔5天,就慢性肾病的一般认知而言,刘先生的行为确能使人产生合理怀疑。刘先生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一般为从肾脏病变到肾功能损害、肾功能不全再到肾功能衰竭。刘先生被查出右颈留置临时血液透析导管可以确定,他做的血液透析导管手术应在2009年6月12日之前。刘先生已服用延缓血液透析时间及控制肾性高血压的药物,及刘先生至医院即要求肾移植表明,6月12日前他对自己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并至尿毒症期主观上已有明确的认知。
据此,保险公司主张的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刘先生已被确诊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一节可予认定,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的理由成立。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诉请。为此刘先生上诉,二审法院持与一审法院相同观点。后经调解,保险公司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刘先生进行了适当补偿。(记者陈道喆何璐依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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