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容貌毁损中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
第七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
第八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损;
(二)眼睑下垂,严重影响视力;
(三)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毗韧带断裂致使视力障碍和影响面容;等。
第九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严重变形;等。
第十条:外鼻缺损、严重塌陷致使变形。
第十一条:口唇损伤,严重影响面容、发音和进食。
第十二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严重变形。
第十三条: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后,致使面容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个以上,影响面容、咀嚼和发音;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不对称;等。
第十四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二)、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三)、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四)、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五)、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六)、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容貌毁损(即通常所说的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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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的,伤在面部,容貌损毁的鉴定标准按哪一年的啊,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6哪年鉴定的工伤跟赔偿没关系,按照受伤当年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应当按照2015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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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面部毁容鉴定标准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8建议您立即申请重新鉴定。下面的伤残鉴定标准供您参考: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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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伤残鉴定标准毁人容貌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13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 6)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