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0]32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4 06:36:43 374 人看过

当事人:钟方

身份证号:43010219690203××××

住址:湖南省湖南韶山北路1号6区1栋102室

经查,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你作为深圳市财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财富经纪)驻湖南业务代表,存在以下行为:

1、2009年8月,经你协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将直接承保的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省委员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虚挂为深圳财富经纪的中介业务,并以经纪费名义支付资金192188.8元。深圳财富经纪按一定比例扣除后,将剩余177016元转账支付给你个人账户,由你提取现金支付给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相关经办人员,用于支付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省委员会费用和其他费用。

2、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经你协助,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将直接承保的中国联通湖南省分公司安心卡和安居卡业务虚挂为深圳财富经纪的中介业务,并以经纪费名义支付资金382599元。深圳财富经纪按一定比例扣除后,将剩余351991.08元转账支付给你个人账户,由你提取现金支付给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相关经办人员,用于向中国联通湖南省分公司支付激励费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作出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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