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以下简称相关配套规章),也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制定《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自2014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同时也废除了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因此,制定《条例及规章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十分必要,企业和社会公众也十分关注。
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定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是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二是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三是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是《条例制定的原则。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由企业和政府将企业的各类信息提供给市场,由市场做出选择,选择是否与企业做生意,是否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由市场决定资源或增或减地配置于不同的企业。这在《条例的一些制度安排中都有所体现。四是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都与工商部门工作密切相关,例如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为工商部门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条例有如下特点:一是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二是体现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四是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四、为什么说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信用监管的基础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是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企业信用就是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产生的。《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这是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的体现,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扩大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通过抽查、举报等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特别提示]《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即时信息报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即企业2014年10月1日以后形成的即时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但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将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在监管理念和方式上有什么根本变化
将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检验照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过去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市场主体要定期接受登记机关的审验,是否通过年检验照决定其经营资格的存续;而对不参加年检验照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施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而将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向社会公示,开展事后抽查,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的重要转变。《条例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也对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其中个体工商户由于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条例设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纸质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报送,至2015年6月30日截止;由于2013年和2014年的年度报告时间有重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
六、为什么要建立企业信息抽查制度
制定出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范抽查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加强对抽查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必然要求,是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体现。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有利于减少主观随意性,更好地保证抽查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在当前监管市场主体增多、监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对企业公示信息采取抽查制监管模式,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监管重点,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工商部门在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利于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工商部门在每年年度报告结束后,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特别提示]根据《条例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选择公示。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工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将会一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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