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需要什么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8 11:12:00 229 人看过

一、扬州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需要什么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申请,并且填写相应的真实信息。

2、完成受理。扬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完成受理之后会对接下来的流程进行告知,根据要求进行办理就可以了。

3、等待审核。扬州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对于个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如果存在不实信息的话会直接取消登记办理。

4、缴费。在进行登记的过程中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5、领取证件。持有缴费凭证完成不动产登记证件的领取。

6、进行归档。在完成办理之后办理机构会将个人的信息进行归档。

二、办理材料

1、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单

4、购房发票

5、契税凭证

6、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买卖合同

三、办理地点

地点: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昌东路9号

电话:0514-87961639,督查:0514-87961658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20: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品房买卖相关文章
  •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程序是什么1、受理2、复审3、核定4、收费、颁证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书等)。三、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3-05-25
    418人看过
  •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条件1、权属来源合法2、界址清楚3、四邻无争议4、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是多久时间30个工作日。三、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地点扬州市百祥路35号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3、34、36、37、39、40窗口四、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2023-05-13
    397人看过
  •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1)划拨用地1)用地批复;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含红线图);(2)出让用地1)成交确认书;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红线图);3)税费金缴纳凭证:契税凭证、出让金缴纳证明、出让金发票(复印件);(3)租赁用地1)用地批复;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含红线图);(4)授权经营用地;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含红线图);(5)作价出资(入股)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含红线图);(6)储备用地1)土地收购储备批准文件;2)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2023-05-11
    451人看过
  •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土地证4、权籍调查表5、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3-05-27
    154人看过
  •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前提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前提1、权属来源合法;2、界址清楚;3、四邻无争议;4、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的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明3、土地证4、权籍调查表5、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3-05-12
    375人看过
  •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步骤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步骤1、受理2、复审3、核定4、收费、颁证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书等)三、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2023-05-11
    73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买卖是指一手房买卖,即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其法律关系主要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或者现房销售合同所确定。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购房者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而开发商则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更多>

    #商品房买卖
    相关咨询
    • 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材料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18
      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材料如下:1、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
    • 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30
      第一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第三领取测绘图,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第四领取相关文
    • 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9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
    • 房产转移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20
      房屋产权转让登记需要以下材料:1。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协议;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还债协议。4、法院的判决、裁定还应当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双方份证(复印件)。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买
    • 不动产转移登记要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13
      对于不动产转让效力的问题,主要依靠的是不动产转让理论,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